泰安市城市居住项目配建停车位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5-15
为落实《关于加强居民区电动车火灾防范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16〕25号)、《关于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居民区电动车火灾防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建房字〔2016〕1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城市居住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满足机动车、非机动车等停放需求,依据《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DBJ14-070-2010)、《泰安市停车场建设规范》(DB3709/TLY001-2014),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的居住项目,应按下列规定配建停车位。
一、机动车停车位配建要求
(一)住宅
1.商品房:90平方米以下(不含90平方米)的商品房按照不少于1.0个车位/套配建;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12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按照不少于1.2个车位/套配建;120平方米以上(含120平方米)、144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按照不少于1.3个车位/套配建;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按照不少于1.5个车位/套配建,其中3层及以下的低层商品房按照不少于2.0个车位/套配建。
2.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按照不少于0.6个车位/套配建。
3.保障房:经济适用房按照不少于0.5个车位/套配建;公租房按照不少于0.3个车位/套配建。
(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1.幼儿园:按照不少于0.5个车位/100位师生配建。
2.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含停车存车库棚):按照不少于1.0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
(三)住宅配建停车位要100%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四)机动车以4-5座的小汽车为标准车型,普通停车位面积一般为地上30~35平方米/辆、地下35~40平方米/辆(含通道面积)。
二、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要求
(一)住宅:按照不少于2.5个车位/套配建。
(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1.幼儿园按照不少于5.0个车位/100位师生配建。
2.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含停车存车库棚)按照不少于3.0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
(三)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停车库棚应集中设置,面积不低于非机动车停车面积的65%,库棚内应配建相应充电设施和消防设施。
(四)非机动车以普通自行车为标准车型,停车位面积不应少于1.8平方米/辆(含过道面积)。
三、有关情况说明
(一)城市居住项目配建停车位等指标,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标准、法规的要求。
(二)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核发规划条件且在有效期之内的仍按原要求执行;规划条件逾期需延期的,应按照本规定执行。